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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日本国宪法(节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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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6年11月3日公布1947年5月3日施行)
学习重点
二战以后,在盟国管制下日本进行了宪法改革,1946年颁行的日本宪法改变了明治维新以来天皇大权独揽和以国内法凌驾国际法的做法,突出强调了国际法的地位及对国际法的遵守:(1)将“条约及已确立的国际法规”与宪法一起列在“最高法规”条款中,尽管没有明文规定国际法高于宪法或与宪法具有相等地位,但至少暗示其地位高于一般法律或法令;(2)除表示遵守条约外,还规定要诚实遵守“已确立的国际法规”,这表明宪法承认国际习惯规则的国内效力。
第七条天皇根据内阁的建议与承认,为国民行使下列有关国事的行为:
一、公布宪法修正案、法律、政令及条约。
二、召集国会。
三、解散众议院。
四、公告举行国会议员总选举。
五、认证国务大臣和法律规定其他官吏的任免、全权证书以及大使、公使的国书。
六、认证大赦、特赦、减刑、免除刑罚执行及恢复权利。
七、授予荣典。
八、认证批准书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外交
九、接受外国大使及公使。
十、举行仪式。
第十章最高法规
第九十八条本宪法为国家最高法规,凡与本宪法条款相违反的法律、命令以及有关国务的其他行为之全部或一部,一律无效。
日本国缔结的条约及已确立的国际法规,必须诚实遵守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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